網路著作權相關問題
一、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
| 行為方式 | 行為性質 | 著作權 | 法條 |
|---|---|---|---|
| 1、上載(upload)屬著作權之資訊 | 重製 | 重製權 | 著作權法第22條 |
| 2、下載(download)屬著作權之資訊 (註) | 重製 | 重製權 | 著作權法第22條 |
| 3、轉貼(repost)屬著作權之資訊 | 重製 | 重製權 | 著作權法第22條 |
| 4、傳送(foruard)屬著作權之資訊 | 重製 | 重製權 | 著作權法第22條 |
| 5、將屬作著權性資之質訊存放於硬碟 | 重製 | 重製權 | 著作權法第22條 |
| 6、將屬作著權性資之質訊存放於磁碟片 | 重製 | 重製權 | 著作權法第22條 |
| 7、將屬作著權性資之質訊存放於光碟片 | 重製 | 重製權 | 著作權法第22條 |
| 8、將屬作著權性資之質訊存放於唯讀記憶體(ROM) | 重製 | 重製權 | 著作權法第22條 |
| 9、將屬作著權性資之質訊存放於唯讀光碟片 (CD-ROM) |
重製 | 重製權 | 著作權法第22條 |
| 10、將屬作著權性資之質訊存放於可寫一次讀多次光碟(WORM) | 重製 | 重製權 | 著作權法第22條 |
| 11、將屬作著權性資之質訊存放於可多次讀寫光碟片 (MO) |
重製 | 重製權 | 著作權法第22條 |
| 12、將屬作著權性資之質訊存放於隨機存取記憶體 (RAM) |
重製 | 重製權 | 著作權法第22條 |
| 13、傳輸商業軟體或套裝軟體 | 重製 | 重製權 | 著作權法第22條 |
| 14.在著作財權人許可使用期間外,不註冊或不付費傳輸共享輸體(Shareware) | 重製 | 重製權 | 著作權法第22條 |
| 15.不依著作財產權人限制利用之條件傳輸免費軟體 (freeware) |
重製 | 重製權 | 著作權法第22條 |
| 16.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檔案 | 重製 編輯 |
重製權 編輯權 |
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權法第28條 |
| 17.將BBS上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精華區 | 編輯 標示作者 改作 更改文字 |
編輯權 姓名表示權 改作權 禁止不當改變權 |
著作權法第16,17條 著作權法第28條 |
(註) 下載指下列行為:
- 打包離線閱讀
- 直接列印
- 將軟體抓來使用
- 將他人傳送之電子信件從Hell Server上傳回自己之電腦
二、電腦網路利用著作須知
(一) 網路管理者:- 1、BBS站站主應聲明本站可以轉貼,不願被轉貼者,請勿POST或另加註明。
- 2、製作精華區,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重製、改作及編輯之授權,並標示原作者之姓名或保留其簽名,且勿改變著作之內容,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。
- 3、提供園地鼓勵網路使用者非法上載著作,侵害重權。
- 4、明知為非法上載之著作,而留在網路供他人下載使用,視為侵周著作權。
- 1、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如為公共財產(Public domain)即無著作財權,任何人自由利用,利用時不可侵害作者之公開發表權、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。
- 2、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所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,得逕行利用網路上屬著作性質之資訊。
- 3、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如非公共財產,又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,在前述表列1-16之行為,均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,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。
侵害著作權,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、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,規定負民事責任,另依著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規定負刑事任,刑期最重為六月以上,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以下罰金,如為常業犯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以下罰金。